功能委員會

薪酬委員會

本委員會之職能,係以專業客觀之地位,就本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及制度予以評估,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以供其決策之參考。本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不得少於三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中過半數成員應為獨立董事。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本委員會之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但因獨立董事成員解任且無其他獨立董事者,在公司依規補選獨立董事前,得先委任不具獨立董事資格者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並於獨立董事補選後委任之。

 

薪酬委員會運作職權:

 

本委員會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 定期檢討本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 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績效評估標準、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並於年報中揭露績效評估標準之內容。
  • 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依據績效評估標準所得之評估結果,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年報中應揭 露董事及經理人之個別績效評估結果,及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與績效評估結果之關聯性及合理性,並於股東會報告。

 

 

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 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 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績效評估結果、所投入之時間、所擔負之職責、達成個人目標 情形、擔任其他職位表現、公司近年給予同等職位者之薪資報酬,暨由公司短期及長期業務目標之達成、公司財務狀況等評估個人表現與公司經營 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 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 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酬勞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 訂定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應考量其合理性,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宜與財務績效表現重大悖離,如有獲利重大衰退或長期虧損,則其薪資報酬不宜高於前一年度,若仍高於前一年度,應於年報中揭露合理性說明,並於股東會報告。
  • 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前二項所稱之薪資報酬,包括現金報酬、認股權、分紅入股、退休福利或離職給付、各項津貼及其他具有實質獎勵之措施;其範疇應與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中有關董事及經理人酬金一致。本公司子公司之董事及經理人薪資報酬事項如依子公司分層負責決行事項須經本公司 董事會核定者,應先經本委員會提出建議後,再提交董事會討論。

薪酬委員會

依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組織規程,委員會成員人數為四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成員之專業資格與獨立性,應符合相關法規之規定。


身分別 姓名 專業資格與經驗 獨立性情形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家數

獨立董事

(召集人)

陳國雄

學歷:國立台北商業大學專科部五年制財稅科系

經歷: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1. 非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2.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並無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3. 本人並無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 未擔任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5. 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
1家
獨立董事 區少梅

學歷:美國加州大學Davis校區農業化學博士

經歷:國立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

-
獨立董事 查名邦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

經歷:查名邦律師事務所所長

 -
獨立董事 賴冠攸

學歷:銘傳大學會計學研究所

經歷:冠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

薪酬委員會組織規程

薪酬委員會出席情形

本公司之薪酬委員會委員計4人。本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本屆委員任期:112年11月02日至115年11月01日,112年度開會1次、113年度迄開會3次(A),委員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數(B)

委託出席次數(A)

實際出席率(%,B/A)
獨立董事 陳國雄 3 0 100
獨立董事 區少梅 3 0 100
獨立董事 查名邦 2 1 67
獨立董事 賴冠攸 3 0 100

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於112年11月2日設置審計委員會,依據生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及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五規定,本委員會每季至少召開一次,並得視需要隨時召開會議,本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本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獨立董事均解任時,本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審計委員會設立之目的,為協助董事會監督:

 

本委員會運作方式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辦理,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權,並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 公司財務報表之允當表達。
  • 訂簽證會計師之選(解)任及獨立性與績效。
  • 公司內部控制之有效實施。
  • 公司遵循相關法令及規則。
  • 公司存在或潛在風險之管控。

 

 

審計委員會之職權:

 

  • 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 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 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 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 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 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 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 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 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
  • 督導風險管理之範疇、組織架構及運作情形。
  • 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審計委員會成員

依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身分別 姓名 專業資格與經驗 獨立性情形
獨立董事(召集人) 陳國雄

學歷:國立台北商業大學專科部五年制財稅科系

經歷: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

  1. 非為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2.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並無擔任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3. 本人並無擔任與本公司有特定關係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4. 未擔任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 5.最近2年並無提供本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服務。
獨立董事 區少梅

學歷:美國加州大學Davis校區農業化學博士

經歷:國立中興大學食品科學系教授

獨立董事 查名邦

學歷:東吳大學法律系

經歷:查名邦律師事務所所長

獨立董事 賴冠攸

學歷:銘傳大學會計學研究所

經歷:冠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二、審計委員會出席情形

  • 112年11月2日至115年11月1日,112年度開會1次、113年度迄今開會5 次(A),委員出席情形如下:
職稱 姓名 實際出席次數 委託出席次數 實際出席率(%,B/A)

獨立董事

陳國雄 5 0 100
獨立董事 區少梅 5 0 100
獨立董事 查名邦 4 1 80
獨立董事 賴冠攸 5 0 100